城管治安支队支队长王伟说,2005年8月1日起《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对城区内市民养狗出现的诸多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噪音问题:
第十六条第六项中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环境问题:
第十六条第四项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对犬的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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