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6-10-12
为切实加强限制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等法律法规,定于2006年10月至12月在我市限制养犬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协同作战的要求,针对狂犬、流浪犬、违章犬不同情况,将收容捕杀、没收处罚、教育自纠、强制免疫等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联合集中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从根本上解决“犬患”问题,建立限制养犬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畜牧局、市容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路传望同志担任(联系电话:2928568)。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专项整治期间,各区每周一要向市专项整治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重点
(一)对符合养犬条件而未办《犬类准养证》的犬只,限定犬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犬只进行免疫、办证。
(二)对流浪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理,对大型犬、烈性犬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准养证的犬一律予以没收,对狂犬或疑似狂犬进行全面捕杀。户外未束犬链、挂犬牌及无人牵领的犬均视作流浪犬(大型犬指体重不超过10公斤或体长超过60厘米、体高超过40厘米的犬只,烈性犬指狼犬、猎犬等性情暴烈的各类犬只)。
(三)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犬只排泄粪便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四)对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24日)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市公安局尽快下发《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通告》,公布限制养犬整治工作的期限和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窗、宣传车、《致养犬户一封信》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群众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和养犬户对限制养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乡镇、街道要部署各社(村)居委组织对本区域犬只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上门统计登记,宣传政策。新闻媒体要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相关报道。
二是组建收容捕犬队。各乡镇、街道要尽快组织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经过培训后,成立收容捕犬队,负责辖区内犬只清查、收容、捕杀工作。在辖区内公布捕犬队移动举报电话。
三是积极做好办证服务工作。畜牧、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力量应对的犬只免疫办证工作,做好主动服务,必要时联合在居民区设置免疫办证点。对办证的养犬户要建立包含犬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犬只品种、免疫情况、证件号码等内容的详细档案。
(二)联合整治阶段(10月24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全面清查、收容、没收和捕杀工作。捕杀后的狂犬及疑似狂犬应在畜牧部门监督下,由所在乡镇、街道作深埋无害化处理。工商、公安部门对清查整治中发现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自查,工作不到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改,对钉子户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二是做好组织验收。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