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6-9-30
近年来嘉积城区养狗日益增多,且经常出现于街道和居民社区或其他公共场所,或随便便溺,或追撵车辆行人,严重影响了城区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甚至造成疾病(诸如狂吠病)传染,给城市管理和广大居民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危害。为加强对嘉积城区狗饲养的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嘉积城区建立规模性的狗养殖场。
二、严禁在嘉积城区放养狗,若由于狗流窜街道、社区或其他公共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或疾病传染等,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饲养户主的责任。
三、城市监察大队、嘉积环境卫生管理站、嘉积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负责对放养于街道和社区巷道或其他公共场的狗进行捕杀,由此对捕杀的狗自行处理,不负任何责任。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