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6-5-10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闲暇之余饲养宠物。饲养宠物虽然可以培养人与动物的情感,给饲养人带来愉快,增添一些生活乐趣,但随着宠物的增多,特别是散养宠物横行街头,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宠物的排泄物和排遗物不仅影响市容,其叫声也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与此同时,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狂犬病发病率居高不下。4月23日下午,在我市锦苑广场发生了一起15人被流浪犬咬伤事件。为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为重点整治区,其他为一般管理区。
二、城区医院、学校、超市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禁止遛犬。
三、养犬人应主动到市公安局依法申报办理养犬手续。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牵领束犬链,不得自由散放。
四、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予以清理。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养犬人要定期到市畜牧局注射预防狂犬疫苗。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七、集中整治从5月19日开始,凡无束链牵引犬一律视为无主犬,将由市游犬捕杀队对其进行捕杀,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对阻挠捕杀工作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